四、任重而道远
中国民法的命运同中国的命运紧密相联,而我则将毕生的精力献身于中国的民法事业。作为新中国成立后成长起来的一名学者,亲身体验到了基本上属于西方文明的民法在我国生根发芽和成长的艰难。现代民法不仅根植于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而且更重要的是根植于一国的文化、观念和精神。而我国恰恰在这两方面都先天不足,不仅长期抑制了民法生长的“土壤”——商品经济,而且也没有形成有利于民法成长的“空气”——文化环境。这两点尤其是后者至今仍然是制约我国民法事业发展的潜在障碍。比如说,商品经济即是信用经济,当事人每笔交易,每一份合约都是建立在当事人的信用——履行允诺的基础之上,如果当事人不信守诺言,就会给交易——契约的履行制造障碍,这种障碍就是法律实施的障碍。法律的功能在于为人们交易提供规则,从而节约交易成本并在出现违约、侵权行为时,予以救济;如果违约欠债成为了普遍现象,那么再完备的法律也无济于事。而信用问题说到底又是观念问题,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形成当事人意思——允诺——契约即法律的观念,没有信守自己“立法”的传统,更不用说自觉学习、遵守、运用那些便利他们交易、保护他们利益的民事法律。在民事法律领域,单靠国家的强制力是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民法文化和市民社会的。
两大障碍主要由三大社会背景生成:一是漫长的封建社会沉淀下来的不利于商业和与此有关的法律发展的文化。比如“重农轻商”、“重刑轻民”、“以罚代偿”、缺少自主自立、自我保护的依赖观念等。二是建国以后特殊的社会背景。比如计划经济、极“左”思潮、消灭私权、提倡单纯的服从和奉献,不仅生产、而且人民生活主要依赖国家(政府)安排。这使得习惯于服从命令、听从安排的人们很难一下子转移到自我决策、自我负责的新的社会运转机制上来。三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被抬到了一个不适当的高度,使得本来应由民法调整的横向平等关系,也被纳入了经济法的范畴。这不仅仅是学科划分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使国家意志渗入民事生活领域,增强了行政对平等主体自由、自愿交易的干预,不利于民法文化——自主自治、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的形成和光大。
民事立法不易,民法文化的形成更难。而要真正使各项民事法律落实到人们的行动中,落实到社会、经济生活中,民法意识、民法观念的培育和普及尤显重要。民法观念实质上就是前面提到的十四个字: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要把这十四个字社会化则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努力。中国民法,大有希望,但任重道远。(https://www.daowen.com)
是为《民法通则》颁布十周年而作。
【注释】
[1]本文原载于《研究生法学》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