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文化的概念及其特征
2026年02月17日
二、民法文化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分支及其主要组成部分,是指以市民社会和政治民主为前提,以自然法思想为哲学基础,以民法特有的权利神圣、身份平等、私法自治之理念为内涵,运作于社会生活而形成的、社会普遍的心理态势和行为模式。
作为东方的泱泱大国,中国与西方世界一样,均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资本主义的萌芽期,然而在法律文化上,两者却迥然相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观念上强调礼主刑辅、身份本位、义务本位。强化权威服从和顺民的观念,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却无视权利之存在,使法与“刑”、“律”等词义等同起来,都是以暴力、惩罚、强制、专政为特征。法律条文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授权性内容,忽略和轻视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崇尚公法威力而轻私法的“公法文化”。但是,在欧洲大陆,却生成了尊重个人自由和权利、追求人格独立和身份平等、保护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力戒国家权力扩张、当事人得依自由意志决定其行为的法律思想,从而形成了“民(私)法文化”。(https://www.daowen.com)
为什么在中西方文明发展史中,法律文化会出现如此大的区别,其表象背后的根源是什么呢?笔者将通过考察民法文化的特征,或许能够对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之原因稍作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