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并主张权利的同等保护
2026年02月17日
二、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并主张权利的同等保护
私法以尊重、保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维护其精神安宁为出发点。为此,民事法律必须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体,赋予所有市民以广泛的民事权利。权利本位是民法私法属性的具体表现,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核心而构成,而民事义务只是实现权利的手段。这一点在1986年《民法通则》制订过程中经过争论,并最终以其第五章定为“民事权利”,而非“民事权利与义务”,而得到了充分体现。相反,公法则着重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序,强调私人对社会的服从与牺牲,因而,其表现形式以禁止性义务规范为主体。需要指出的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民法,适应其高度社会化生产的实际状况,已开始出现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的趋向。然而,这一趋势不应成为我国现阶段民事立法本位的航标。我国的私法权利意识与权利体系处在复归和初建阶段,倡导权利本位,强化私权保护,是我国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共同任务。(https://www.daowen.com)
尽管权利本位观念在民法学界已达到共识,但是,私权的同等保护在立法与司法上,还是一个尚未解诀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为私权地位的确立及其同等保护做出努力,使权利本位的宗旨得到全面贯彻。以往我国在财产权利的保护上,强调公有财产神圣,似乎私有财产权的效力略低一筹。这是有违于私权平等原则的。财产权是私法上的概念,既不应以公有、私有为分类划分标准,更不应给予不同保护。当公有财产进入市场经济的生产、交换等环节时,一般不再具有公法上的意义,而只具有私法的财产属性。民法的权利本位观念,不仅包括以权利为中心建立民法体系的形式要件,还应包括对私权予以同等保护的实质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