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方面的发展,是建立严格的财产责任机制

(四)第四个方面的发展,是建立严格的财产责任机制

民事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性质的责任。民事责任机制里最核心的是如何建立严格的财产责任机制。我国现在在这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如对某人进行判刑、罚款后,他就不再承担民事责任了;证券法规定对公司只是罚款了事,给股民造成的财产损失就不管了。违约责任从新的合同法来看,将会有一个重大改变。我国因加入了一些国际贸易公约,所以在原涉外合同法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说,如果违反了一项涉外合同,不仅要赔偿合同财产的损失,还要赔偿对方如果拿到合同的财产后能够得到的利益(即指利润)。这是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新的合同法就是这样规定的。这样对债权人的保护加强了,债务人的责任风险则加大了,这是市场经济提出的客观要求。世界民商法的一个趋势是侵权责任越来越重,其中一个表现就是侵权责任赔偿的金额越来越大,这中间包括侵权行为可以得到精神赔偿。民法通则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主要局限于名誉权,这不是很合理的。我国司法审判的实践已经在精神赔偿上作出了突破,如海淀法院在对一起少女毁容案的审理中,判决对少女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但是突破到什么程度,需要十分谨慎。比如说一架飞机被劫持了,旅客们受了惊吓,要不要给予赔偿呢?这就要慎重一些,因为精神赔偿不仅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社会财力的体现。有这样一个例子,东方航空公司的一架客机在飞往美国的途中,突然急剧下降了几百米,机上人员的头部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碰撞,最严重的是造成一名空姐严重脑震荡。飞机降落后请美国的权威机构查找原因,结果发现一不是因为不可抗力,二不是因为驾驶员的过失,而是由于操纵杆的某些失灵。那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航空器是中国的,应向中国的法院诉讼,但机上人员认为中国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很低(前几年深圳一家玩具厂烧死70个女工,每人只给赔了两万元),美国是世界上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国家。法律规定由于产品质量造成的伤害,可向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控诉。于是受害人向生产该飞机的企业——麦道公司的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结果受伤最严重的空姐及其丈夫得到600万美元的赔偿,受伤最轻的,也得到四万美元。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想到一个道理,即一个国家法律的赔偿责任中,随着这个国家文明程度和财力的增长,侵权责任越来越重要了。我国的众多责任中,民事责任显得不足,民事责任中违约行为下的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侵权行为下的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这些方面,需要我国不断地立法和进行法律解释,以完善其机制。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等于削弱、取消了法律自身的力量。民事责任的加强意味着执法的严格,执法的严格也促进了民事责任的加强。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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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系作者1999年5月在中共中央党校所作的演讲,系“五个当代”讲座的“当代世界法律和中国法制建设”系列报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