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

(二)股权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

传统公司理论往往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但对共益权和自益权性质的不同认定又直接影响到对股权性质的认识。否定股权为独立权利的论者往往以共益权与自益权具有本质差异而不可能组成同一的权利为根据;社员权的主张者则认为共益权也是以股东利益为最终目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在最终目的上具有共同性,可以组成同一的股权。

一般而言,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而在独资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因此,与其继续沿用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传统分类方法,不如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从本质上讲,财产性权利为目的权利,公司事务参与权为手段权利。因为,不论投资者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目的都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公司不过是为股东谋利作嫁衣裳的工具,公司无疑以股东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为实现股东获利最大值的终极目的,必然要在公司团体内设定直接体现股东终极目的的权利;既然股东因其出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以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那么也必须在公司团体内设置一些作为保障其实现终极目的手段的权利,股东的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遂应运而生,即两者分别担当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角色。而且,两种权利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能够并且必然融合成一种内在统一的权利,即若没有目的权利,手段权利就因无所指向而成为毫无意义的单纯手段;没有手段权利,目的权利就成为缺乏有效保障的权利。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有机结合而形成股权。(https://www.daowen.com)

应当指出,股权中的目的权利(财产性权利)与手段权利(公司事务参与权)只是对股权具体内容的形象说法。实质上这些权利均非指独立的权利,而属于股权的具体权能,正如所有权之对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诸权能一样。正是由于这些所谓的权利的权能性,才使股权成为一种单一的权利而非权利的集合或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