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传统与当代中国法律[1]

论民法传统与当代中国法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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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法律发展史上,业已形成确立了种种法系,其中代表着东方社会历史文化的中华法律传统和代表着西方社会历史文化的民法传统和普通法法律传统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但是,从近代开始,中华法律传统也渐受西方法律思想及其制度,特别是受民法传统的法律制度影响。质言之,亘古数千年自成一统,全与世界上其他民族的法律传统无缘的中国法律制度,由于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列强以坚船利炮击破了天朝大国的国门,因而不得不将自身发展纳入近现代社会生活的轨道。晚清自光绪二十八年正式开始酝酿实施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乃从一个方面反映了这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从法律发展史上看,清末立法活动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标志着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开端。它完全突破了作为中华法律传统代表的中国法律制度数千年来与世隔绝的封闭保守局面,情愿抑或不情愿地逐步与西方法律思想与制度发生接触,从而使自己渐渐具备了大陆法律传统,即民法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当然,作为一个民族历史及其文化的体现,中国法律制度并不由此完全失却其本身固有的传统与特点。而且,亦不能否认除大陆法系外,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也在某种程度或某些方面对它发生了一定影响。于是,研究当代中国法律,评价其得失,揭示其未来发展的一般趋向,颇有必要了解它由以构造的民法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