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资本社会化原则

四、资本 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资本社会化原则

现代公司作为资本企业的另一重要特征为资本社会化原则。现代公司的最典型形态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自其登上历史舞台伊始便以其资本社会化显示于世。资本社会化在西方国家主要就是社会公众的广泛持股。从由少数人持股投资转变到由社会公众持股投资在西方国家不能机械地视为从生产资料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但也不能简单地视为其生产关系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近一二十年来在西方国家,包括美国,发展了全部股份由职工持有的公司。职工本身是劳动者、雇员,又是出资人、股东。这种一身二任的现象也应当看到其生产关系已发生某些变化的一面。不承认其变化,不研究这些现实,就等于不承认世界在变化,就会走向僵化。如果说社会公众持股是资本的大社会化,那么职工持股可以称为资本的小社会化。

我国实行股份制改革以来,尤其是最近中央肯定职工持股的实践以来,也同样存在这两种社会化。我们必须看到这两种资本社会化毕竟有所不同。其主要不同点有三:第一,社会公众持股的公司在我国实践中,公众持股的比例通常都不会有50%以上,主要的持股人仍为国家股或法人股;而在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持股不仅必须超过50%,而且甚至可以100%由职工持股(职工个人股与职工集体股);第二,社会公众持股在我国不可能成为全体公民均普遍持股的社会化程度极高的公众公司,而在股份合作企业中,乡村是建立在社区基础之上,因而村民作为社区的一份子均能享有量化到个人的股份。城市是建立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因而每个职工均能享有量化到个人的股份(当然,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根据自愿原则,他可以不入股)。因此,职工和村民持股是一个社区、单位中社会化程度很高的一种股份制形式;第三,社会公众持股在我国不可能成为持股量大体平均的社会化现象。由于贫富还比较悬殊,参与持股的欲望也不尽相同,所以社会公众持股并不是平均化的持股。而职工持股(包括农村中的村民持股),不论是政策要求或实际状况,均体现了每个职工(村民)大体平均的持有量,不鼓励持股量悬殊的作法。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职工持股的高度社会化、普遍化已经使其性质离开了单纯的个人所有性质。我们既不能把社会公众持有股份简单地视为公有化,也不能把职工持有股份简单地视为私有化。

既然全民所有制是财产归全体公民所有,那么它就是最高度社会化的一种所有制;既然集体所有制是指财产归这个集体的全体劳动者所有,那么它就是在一个社区、单位范围内的高度社会化的一种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可以体现为国家所有(由国家来代表全体公民)也可以体现为量化到全体公民;集体所有制可以体现为由一定的集体组织来享有,也可以体现为由量化到这一组织内每一个成员的享有。而且后者的社会效果更好。这就是公有制的多种体现形式。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所有也就是一种公有。如果不是每一个(当然不能太绝对)成员所有(一部分人拥有,另一些人不拥有)或者其拥有量很悬殊(一部分人大量拥有,另一些人拥有的极少),那就不是公有制,而只能是私有制。资本社会化已经不是单一的所有制了,再由单一所有制的旧观念去分析这种现代公司必然会导致错误的结论。

现代公司中股权运动的模式显然已经不是单一的高度社会化了。股权社会化的运动模式是分散化的模式,而资本控股化的运动模式则是集中化的模式。这两种倾向都同时存在,就像在市场经济中同时存在着自由竞争和垄断一样。自由竞争的结果必然要出现兼并和垄断,但大企业的垄断绝对不可能改变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中一旦垄断到没有竞争了,那也就没有了市场经济自身。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之所以需要制定反垄断法也就是这个原因。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绝对的,垄断是相对的。同样,现代公司中股权运动模式中,社会化是绝对的(虽然其表现形式和程度不同),控股化是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股权最高度集中的表现,但它绝不代表现代公司发展的主流。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国家垄断,绝对控制的一种手段,尤其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有其合理、积极的方面。但是,如果无限制地使用这种国有企业改制手段,特别是将那些本质属于竞争性行业的企业也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就将走向其反面。合理的变成不合理的,积极的变成消极的,这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

在我国的条件下,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股权社会化、多元化反映的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和需求,而股权国家高度控制仍是计划经济的反映。我们不否认在某些领域内必需有国家的高度控制,但是否国家高度控股就能改变经营机制,把原有的国有企业搞活、扭亏为盈呢?可能是恰恰相反。国家高度控股是营造政企不分、政府干预企业活动、企业领导人员由政府任命管理、缺少监督机制、缺乏自主独立经营机制的最好土壤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