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作为职工所有制形式的局限性及运作中存在问题
1.股份合作制局限于中小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金来源是(或主要是)本企业职工的个人出资,入股职工一般占职工总数80%以上,职工个人股一般占股本的51%以上,企业一般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由于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本身就是较小的企业,职工人数有限,有限的资金来源必然限制企业的发展壮大。
还有,股份合作制企业多采取职工股东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这也只有在人数较少且股份平均的基础上才能施行,否则责权利之间的不对称(比如无论出资购买多少股份,也只有一票表决权)必然使该制度不能长久。
2.股份合作制形态的维持。当职工离开企业时,必须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职工,转让不了的由企业购回。假如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购回这部分股份,怎么办?很可能由企业的非职工股东(现在的股份制企业很多都没有国家股、法人股等)购得;或由企业外的人取得,导致的结果便是职工个人股份在企业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小,直到丧失其职工股份合作企业的性质。这样下去,我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就有可能如同西方传统的工人合作制,成了只有一代的“骡子公司”。
3.“股份”如何确定。在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由职工投资入股企业,“股价”如何确定是个重要问题。由于缺乏公开市场,企业股价的确定有赖于独立的评估。对企业价值的高估,无疑侵害了职工的利益,且在改制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损害职工入股的积极性;对企业价值的低估,更多的是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对国有中小企业而言)。在实践中,企业为吸引职工人股,“股价”被低估的情况时有发生。
4.职工个人购股资金的来源。职工个人股分为三部分:一是现金投入形成的股份;二是从企业资产中划出一部分按劳动量化到职工个人形成的股份;三是由企业利润中划出一部分,按职工贡献大小分配给职工个人形成的部分。由于许多改制企业经营前景并不乐观,许多职工对企业前途信心不足,或者自身缺乏资金,如何调动这部分职工购股的积极性?涉及企业原有积累中可否量化给企业职工,是全部归于职工个人,还是有限量化到职工,即职工只有在职时有分红权,不得转让、继承,离开企业时不准带走。实践中做法不一,理论上也有争议。
5.职工的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许多地区允许职工以现金以外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折价入股,如何估价这部分非现金出资?当企业不再需要这些实物或无形资产时,应该怎么办?再有,当企业中存在其他非职工股东时,其他股东却不享有这种出资方式的选择权,造成职工股东间的不平衡。
【注释】
[1]本文原载于《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3—4期,系与卞宜民博士合著。
[2]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关于我国股份制企业的调查报告》,载《管理世界》1994年第4期。
[3]王克明、王东梅:《连股连心——建立中国内部职工持股制度》,载《国际贸易》1994年第9期。
[4]谢悦:《除却巫山不是云》,载《中国证券报》1997年10月13日。
[5]谢悦:《除却巫山不是云》,载《中国证券报》1997年10月13日。(https://www.daowen.com)
[6]《劳动股份制:股份制与参与制的结合》,载《中外管理》1994年第8期。
[7]《哈尔滨拟进行员工持股试点》,载《中国证券报》1997年9月20日。
[8]王淑华、尤立新:《关于职工持股会的调查报告》,载《经济研究参考》1996年1月22日。
[9]1997年10月13日《中国证券报》。
[10]王淑华、尤立新:《关于职工持股会的调查报告》,载《中国证券报》1999年9月20日。
[11]金城、尹智雄:《关于金地模式的对话》,载《万科周刊》1997年9月22日。
[12]金城、尹智雄:《关于金地模式的对话》,载《万科周刊》1997年9月22日。
[13]《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第29条;《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第26条。
[14]邵秉仁:《股份合作制的认识和完善》。载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编:《股份合作制企业运作指导》,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9页。
[15]国家体改委副主任洪虎谈:《股份合作制与中国企业制度的创新》,载《中外管理》1997年第7期。
[16]河南省总工会调查组:《关于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调查》,载《中国工运》1997年第3期。
[17]河南省总工会调查组:《关于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调查》,载《中国工运》199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