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部门法人分支机构的问题

(三)铁路运输部门法人分支机构的问题

由铁路运输本身的特点和我国铁路运输的国家专营性质所决定,我国的铁路运输企业亦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或部门的特点。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段——铁路站是目前铁路部门实行的管理体系和基本的企业结构。铁道部作为国务院主管铁路工作的部门,当然属于纯粹的国家行政机关。而路局以上单位则属于铁路运输业务的经营组织。它们的民事法律地位如何?各级铁路单位是否都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否属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这些也成为近年来困扰实际部门和法学界的问题。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尽管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其第72条“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规定中,却不难推定出如下的结论:铁路局、铁路分局都具有法人资格,而铁路段、铁路站等以下经营单位都属铁路分局的分支机构。(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经营单位,只要具有企业的地位,也就依法具有法人资格。赋予全民企业以法人资格,也正是企业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的立法主旨所在。铁路法既专条明定铁路局、铁路分局为企业,因而也就肯定了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法人资格。同时,铁路分局的下属铁路段、铁路站等经营单位,则因铁路法未认定其为企业而不能取得法人资格。这种受铁路分局管理、指挥,直接地具体地从事铁路运输业务而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当然只能是铁路分局的分支机构。实际上,铁路法中关于铁路运输营业的规定对此已有充分的表露,它所涉及的铁路运输关系无不以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法律主体的一方或作为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而对非法律主体,即非法人单位的铁路段、站等则只字未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