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独立原则已成为各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2026年02月17日
(二)仲裁独立原则已成为各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解决纠纷的整个过程,都依法具有的独立性。目前,各国大多将此作为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如下:
1.仲裁与行政脱钩。这是仲裁独立原则中的首要内容。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机构,不论其设立在商会、行业协会之内,还是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独立设立,其仲裁员主要来自于有关行业、学术机构的专家,即使有些国家允许法官、行政官员出任仲裁员,但前提是他们所处理的案件必须与其所任职的部门以及所处的职位毫不相干。中国《仲裁法》顺应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作出了仲裁与行政脱钩、摆脱行政干预的规定。[10](https://www.daowen.com)
2.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首先,仲裁协会与仲裁委员会之间不是行政意义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组织,但其不能对仲裁审理和裁决本身实行干预,也不能取代仲裁委员会。其次,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高低上下之分,也无级别管辖的分工。[11]第三,一旦仲裁庭组成,直到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即不再介入仲裁审理和裁决的实质性工作,对案件的审理与裁决完全由仲裁庭独立进行。
3.仲裁独立于审判。各国一般都是赋予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权力,但这项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以撤销裁决为例,法院对裁决的审查要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撤销裁决要基于充分的证据,并且限于法律规定的几项情形或者认为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撤销裁决来源于法律授予法院对裁决的必要的监督权,但这并不等于仲裁附属于审判,不等于仲裁机构附属于审判机关。[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