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
80年代股份制刚刚开始试点时,由于缺乏多元化的投资者,改制企业中内部职工股所占的比重很大。随着股份制试点的推进,内部职工股也越来越普遍。而这一阶段,关于股份制的性质问题还处于讨论中,对股份制没有成型的法律规定,更不用说专门的职工持股规定了。
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颁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规定,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可向其内部职工发行不超过公司总股20%的股份;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本公司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10%。由此,设立了一大批定向募集公司,绝大多数都有内部职工股,采取的方式是职工自愿出资购买。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等5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内部职工持有股份,采用记名股权证形式,不印制股票”,且股权证发放要严格限定在本企业内部,并由公司委托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这实质上只是一种股权证明。
1993年4月,国务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中的不规范作法。原因在于许多企业超比例、超规定地发行职工股,一些地方还出现了非法交易。(https://www.daowen.com)
1993年7月,国家体改委发布《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对职工持股中的“职工”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擅自扩大其范围,并规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公司配售3年内不得转让,3年后也只能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交易”。“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脱离公司、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转让期限的限制,转让给本公司其他内部职工,也可以由公司收购。”“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5%”,“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时,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从配售之日起,满3年后才能上市转让。”
1994年6月,国家体改委通知各地方、各部门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公司,在规范内部职工股的新办法出台之前,暂停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工作。
1998年底中国证监会又发布通知,停止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