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化就是资本权利和资本权利人格化

二、股份化就是资本权利和资本权利人格化

1993年通过的我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最基本特征是资本企业。这一特征是由市场经济需要所决定的。资本是要追求最大利润的。这一点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并没有什么根本不同。不同的只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资本的比例要大于私人资本,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则相反。资本不是划拨,资本不是恩赐,资本也不是济贫。在今天国有资产亏损现象仍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只有根本改变观念、改变机制,把国有资产变成国有资本,变资产经营为资本经营,将国有资本按其市场规律投向能产生最大效益、最大利润的地方去,才能有国有资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股份化就是资本化,股份制也就是资本制。虽然按照我国公司法股份制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股份制只能用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出资,广义的股份也包括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即指出资份额。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这两种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名称虽然不同(在股份公司中称股份,在有限公司中称出资额),但它们的实质是完全一样的,它指的是资本,虽然人们使用股份一词时有时仅指所持资本的一种形式(即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有时指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形式(即股票),但谁都不能否认股份的最本质内核是指资本。所谓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就是改组为公司法上的公司(当然还应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是把它从企业法中的“授权经营”的产权机制改组为公司法中的“投资经营”、“资本经营”。

股份化就是资本权利化,股份制也就是股权制。从财产关系来看,任何财产都必然同时体现为权利。财产和财产权几乎可以是一个东西的两个侧面。不论是有形财产如房屋、土地,无形财产如专利、商标均是如此。作为财产的一种形态的资本更是如此。股权就是股东对其所投入资本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和内容显然已经不是所有权了,虽然它是从所有权转化来的。它不是所有权最明显的证明是投资人已经没有抽回其出资的支配权了。股权的内容按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是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些内容也与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不同。由此可见,股权的内容既不同于企业法中国家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更不同于企业对国有财产的经营权。这是性质不同的财产权(用经济学术语来说,它们是不同性质的产权)。因此,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组首先是产权性质的改变,产权机制的改变。不改变产权机制不可能使原有的国有企业转变为资本企业。它不是名称的改变,也不是单纯的管理机制的改变,而是根本性质的转变。但是,我们现今有些人仍想要用原来的国家所有权的观念来套入资本企业之中,这不能不说是南辕北辙了。(https://www.daowen.com)

股份化就是资本权利人格化。股份制也就是实行股东自然人和法人制。从财产关系来看,不仅任何财产都同时体现为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必然要具体地归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在财产权上,没有无权利的主体,也没有无主体的权利。股权也是如此,自然人持股和法人持股自然不发生任何问题。国家股的股权是不能由国家来作为股东的,因为“国家”是不可能参加股东会的。这就是为什么公司法规定国家股的股东应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由此也可以看出国家股权(国家资本权)与国家所有权(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区别:所有权可以归国家(较抽象概念上的国家,具体由国务院行使),而享有国家股股权的股东则不能是抽象的国家。至于所谓“集体股”的概念也是属于类似股东人格不明的范畴,在具体实施中只有股东人格明晰化才能使股份制改组得以真正实现。

我们可以说,股份制的全部法律内容就是股东(主体)、股份(客体)、股权(权利)三者的有机结合。而这“三股”(股东、股份、股权)正是资本企业的灵魂,是它区别于原有的单一所有制企业的最重要的分水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