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详细规定了
公司债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仅在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的职权(六)中提及公司债,但《公司法》中却用专章十五条对公司债作了规定。江教授认为:发行股票与发行公司债均是公司集资、融资的重要手段,二者对公司同等重要,法律对此均应作严格规定。所以,《公司法》对公司债的规定的突破很有必要。
江教授在总结《公司法》的特点时强调:《公司法》与两个《规范意见》相比大大前进了一步,体现了国家对证券及其市场更加开放、自由的方针,当然,《公司法》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因为任何一部法律也不可能尽善尽美。在施行一段时间后,如果觉得不符合变化了的情况,可以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