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会的积极作用

(六)职工持股会的积极作用

通过职工持股会而实行的职工持股,由于股份的统一托管及不允许流通转让的封闭性,克服了早期内部职工股管理混乱,职工只追逐短期利益,不关心企业长期发展的弊病。

职工分散持股,由于每个人持有的份额很小,难以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而由职工持股会统一持股,积少成多,职工选出代表全体持股职工,按持股总数参与表决,职工代表则有机会进入公司董事会等上层管理机构,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影响公司决策。这样,不仅将职工的利益与企业效益连在一起,而且让职工有机会参与企业管理,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热情,真正找到了自己“主人翁”地位。据江苏省徐州恒源有限公司对该企业持股职工和董事会成员的调查,认为持股会作用明显的占83.6%,认为有作用的占15.7%,认为作用不大的仅占0.7%。[10](https://www.daowen.com)

深圳市是我国最早推行员工持股制度的城市,该市的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早实行该制度,也是公认最成功的范例,形成了所谓的“金地模式”。该公司中员工持股比例达23%,由工会代表员工统一持有,成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股职工可选择2名董事会成员和1名监事会成员。正如金地公司董事长尹智雄所说的:“员工持股起到了一个催化剂、强化剂的作用,先把员工和企业捆在一起,慢慢培养员工的参与意识,公司中员工身份的变化所带来的企业动力机制的变化是其他类型企业改革不可比拟的。”[11]

目前,职工持股会还有一个独特的作用,就是规避法律上的规定。首先,一些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大量吸收本企业的职工投资入股,但是由于受到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通常的作法是:由职工出资成立社团法人性质的职工持股会,持股会将资金投入公司,成为公司的一个法人股东,公司职工则通过持股会按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此,公司既得到了职工的出资,职工也拥有了相应的股东权利,又规避了法律的限制。于是职工持股会应运而生,作为一个独立的投资人参加股东会,符合法律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其次,是为了规避法律对公司内部职工股的限制。《规范意见》第24条第3款规定,走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社会募集公司中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10%,而根据第10条,职工个人又不得作为发起人。在1993年7月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进一步缩小了内部职工的持股比例,规定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5%。因此,职工持股会作为挡箭牌,既可作为发起人,而又无超比例之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