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信托问题
商事信托是商事组织作委托人,委托专业的信托机构代为从事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分配等商业事务的一种信托形式。商事信托的委托人多为商事组织,受托人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信托公司,信托的内容则是商事以及与商事有关的业务。尽管商事组织是专门从事商事的经济组织,但是现代商务内容错综复杂,手续繁琐不堪,再精明的商人也难以洞悉其中全部奥秘。因此,现代商事组织除利用委任、代理等制度助长自己行为能力之外,还广泛利用信托形式开展商务。事实上,现代信托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商事信托。的确,信托在其产生之初是以民事信托为主要形式,但是,人们很快发现,信托是组织商业往来的一种有效法律手段,几乎各种各样的商业目标都可利用信托形式加以实现。比如,投资信托可以起到融通资金的金融作用;表决权信托则可以有效解决公司管理问题;年金信托是企业推行带有社会福利性的分配措施的有效形式。从纷纷设立的大陆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状况来看,大陆复兴的信托业一开始就把自己的重点放在商事信托方面。只是由于对信托的不甚了解以及信托法制的欠缺,大陆目前开展的商事信托主要局限于投资信托,其他形式的商事信托基本上没有开办。就是投资信托,也十分不规范。与银行投资纠缠一起,界线模糊。因此,大陆信托法制应着重推动并规范各种类型商事信托的开展。
1.投资信托。这是一种重要的商事信托,其特征是,由委托人将各种投资工具信托给信托公司,由其代为从事投资活动。根据投资工具的不同,投资信托可分为:(1)资金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将一定的现金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方式向指定的对象进行投资。目前大陆开办的主要是资金投资信托,信托存款和信托贷款是其基本形式。(2)设备投资信托,又称动产信托,指商事组织将其所有的动产(主要是设备)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将设备出租或出售给资金紧张的用户,同时向委托人开出可出售的信托受益权证书。这样委托人可以出卖受益权证书及时取回货款,而资金短缺的用户则可得到所需之设备。因而,设备信托具有长期金融机能,是美国和日本广泛采用的一种信托。目前,大陆尚未开办设备信托,但是,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之间就闲置多余设备互通有无是必然之事,信托无疑是这种交往的一种极好法律形式,值得大陆加以效仿。(3)证券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将一定的资金信托给专业的信托机构,由后者代为从事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一种信托形式,投资收益归委托人或其指定的收益人,信托机构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种信托大陆目前基本上尚未开办起来,但随着大陆企业的公司化,证券市场的开放以及人们风险投资意识的增强,证券投资信托预计会有所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盛行于英美等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的一种特殊的投资信托——投资基金正在大陆悄然兴起,1992年首先出现于深圳、广州、天津、沈阳、海南等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地区,并有在全国迅速发展之势。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发行受益权凭证将在大众零散资金集合起来委托专家经营的投资方式。目前,大陆已设立的投资基金,从基金是否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上看,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1)法人型基金。其特点是基金本身为独立法人,自主进行基金的运作,另请信托人保管基金资产,基金的投资领域较为广泛,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就属于法人型基金。(2)非法人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管理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的一块独立运作、独立核算的基金,基金本身并非法人,而由基金管理公司或信托机构直接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加以运作。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推出的“天骥投资基金”和沈阳的“农信受益券基金”就属于非法人型基金。由此可知,我国投资基金基本上都利用了信托形式加以运作,因此,也只有利用信托法制才能使之走上正常的发展轨道。(https://www.daowen.com)
2.商务管理信托。这是一种以商事管理和商事经营为业务内容的信托。大陆各信托机构目前尚未开办商务管理信托业务,但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依法可以从事某些与证券发行和管理有关的信托业务,主要有两类:(1)证券发行信托,即办理股票、债券发行事务的信托。国务院1993年4月22日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这里的“代销”实质是承销机构代理发售股票,发行期结束后,可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或者包销人;“包销”则与此不同,其本质是一种信托发行方式,包销人作为信托人,接受发行人之委托,代为发行股票并承担股票发行不利之风险(发行期结束后,未售出的股票由包销人自己全部买下)。(2)证券管理信托。它指委托人将一定有价证券委托给信托人,由后者代为管理、运用和处分,前述《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的一个条件是,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着重号系笔者所加)这种托管其实就是一种证券管理信托。上述两类信托,随着大陆市场经济的发育,必将得到进一步发展。此外,大陆还应推出或引进其他形式的商务管理信托,尤其是表决权信托。《股份公司规范意见》第41条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5条虽然规定股票持有人即股东可以授权他人代理,其行使同意权或投票权,但这只是一种委托代理,在股票分散的情形下,小股东依然难以影响公司决策。因此,可以利用表决权信托解决这一问题,即由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作为委托人,将其表决权信托给管理经验丰富的信托机构,由后者代为集中行使或直接代为从事经营管理。
3.雇员受益信托。这是企业(公司)为雇员提供利益的各种信托。其特点是公司定期从雇员的工资或公司利益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交给受托人——信托公司,委托后者加以管理和运用,受益人员是公司的雇员。雇员受益信托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雇员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性质,因此可以说是一种财产分配型信托。西方各国最主要的一种雇员受益信托是养老金信托或年金信托,意指公司和雇员按照养老金计划将定期积累的养老金作为信托资产交给信托机构管理和经营,雇员退休后受益的一种信托形式。我国目前尚未开办这方面信托业务,而这方面的信托尤其值得引进。我国现行企业工资福利制度及退休金制度是计划用工体制的产物,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发达的劳务市场,而这又以一个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前提。实践证明,养老金信托或年金信托等雇员受益信托是这一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