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经营体法律地位初探[1]
2026年02月17日
共同经营体法律地位初探
[1]
(https://www.daowen.com)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什么是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呢?几年来的经济改革实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一些经济学家也对此作了阐述。笔者想引用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在今年《军旗》杂志第18期上一篇文章的一段话作为本文探讨的引子。他说:“从主体来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既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全社会公有制,也已经不是长期以来公认的界限分明的全民(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是从中央、地方(省、市、县)到乡镇,有许多层次并有多种经营管理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再加上个体经济和公私合营、国家和集体联营、国家或集体同个人联营、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其他形式,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经济上出现的多种共同经营体组织形式,在法学研究中,特别是民事主体形式的研究中,没有得到必要反映和足够的重视。本文试图在这个问题上提出一些肯定会有争议的意见,以期能有更多的人对此作更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