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伙或营利性合伙在当前世界各国立法上都表现出组织性的实质,这也是实践的合理反映。我们的《合伙企业法》必须注意吸收他国的良好经验,朝组织体方向设计,肯定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在此,可以大胆抛弃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的二元论主张,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历史潮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