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2026年02月17日
二
然而,如同经济领域的改革一样,法律本身也面临着改革。旧有的法律机制是为着旧有的体制而建立的,无论是其所隐含的价值,还是作为其外在表现的规则体系都已无法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平等、自由、效益、权利等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价值,无论如何都是我们固有的法律观念所不能包容的,甚至视为“洪水猛兽”而予以拒斥。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同样难以见容于我们固有的规则体系之中。国人乃至法学家所熟知的法律,在观念上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在形式上则等同于“形法”。因此,建立市场经济法律机制必然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法的观念需要更新,法的体系需要重构。这自然是一个艰难的历程,不仅需要敢于反省的道德勇气,而且需要精密的理论研究。这一历史重任,理所应当地落在了中国法学界的身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