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文化的形式与确立

(二)民法文化的形式与确立

民法文化的形成与确立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自11世纪末罗马法复兴始,至法国民法典颁布止。随着封建社会在西欧的发展,基督教会开始在意识形态中占据支配地位。它垄断了西欧的文化教育,为封建社会蒙上了神赐的灵光。然而,历史的脚步却永恒地向前迈进。在中世纪晚期,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发展起来,并开始引起人们思想的变迁。自11世纪末开始,在意大利北部尤其是波伦亚大学进行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并由单纯注释罗马法发展到力求把对罗马法的解释适应于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

“罗马法研究的恢复是标志罗马日耳曼法系诞生的主要现象”[20]同时也是民法文化得以形成的标志,而另一个标志则是罗马法在欧洲各国的继承,各国均不同程度地接受了罗马法,并将其作为建立新的法律体系的基础。(https://www.daowen.com)

其后兴起的古典自然法理论为民法文化准备了哲学基础,更是法国大革命直接的思想源泉。自1789年开始的法国大革命,摧毁了封建等级和特权制度,“以法律代替了专横跋扈,以平等代替了特权;……革命把一切都复归于一个等级、一个法律、一个民族。”[21]1804年在拿破仑主持下通过的《法国民法典》标志着大陆法系的形成,同时也是民法文化确立的象征。《法国民法典》不仅承袭了罗马法中的平等、自由的理念,而且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和哲学思想影响下,将其又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它在法典中以极其简洁明了的语言确立了契约自由、财产私有和权利平等的原则,从而成为民法文化得以确立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