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一了股份的法律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四条依投资主体将公司的股份区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而《公司法》没有采取这种划分。江教授认为,《公司法》把股份的法律形式统一了。他说,作为股东而言,完全可以区别为国家、法人、个人或外资等,但是,如果在法律中明确定为这几种后,就可能造成这样的误解:似乎永远就必须有这几种。《公司法》不用“股票”和“股权证”的区别来表示股份的性质,而一律叫股票,这就避免了上述问题。江教授还说:《公司法》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实际操作中禁止区别“公开股票”和“内部股票”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