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各国仲裁制度中的确立和体现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各国仲裁制度中的确立和体现

从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之所以仲裁被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普遍接受,正是由于它有别于诉讼的自主特征。如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各国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都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甚至可以说,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仲裁。不过,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不同,各国仲裁制度中所反映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内容就有所差异。归纳起来,这一原则在各国仲裁制度中的共同体现主要在于确立了仲裁协议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及一裁终局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制度中最根本的体现,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目前,对于下列一些内容,中外仲裁制度已基本取得一致:(1)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2)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3)向哪个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4)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时,有很大的自主权;(5)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6)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约定仲裁是否开庭或是否公开进行。[7]

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各国同时规定了在仲裁活动中违背上述内容的法律后果,如导致仲裁协议无效或仲裁裁决无效。(https://www.daowen.com)

2.或审或裁制度。各国都一致认为:或审或裁制度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有利于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制度中的贯彻执行,同时又能够使当事人在没有仲裁协议时,不受限制地实现自己的诉权。中外仲裁制度对其下列含义内容已基本取得一致:(1)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遵守协议的约定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而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8](2)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9]

3.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与上述两种制度一样,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其具体含义是: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判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包括向仲裁机构申请复议)。

显然,上述协议仲裁、或审或裁与一裁终局三种制度是相关联的,均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制度中的充分体现,三者不能割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