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的性质

(二)股份合作制的性质

理论界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还存在很大争议,并由于认识的不一致,导致政策滞后、法津滞后。这种滞后的结果是使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呈现出不确定性(没有严格界定的法律地位)和不规范性。这种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正在严重影响着股份合作经济的生存和发展。

股份合作制是不是一种特定的企业制度?对这个问题争议颇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意见:一种主张股份合作制虽然是结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因素形成的,但它既区别于股份制,又区别于合作制,是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或企业制度;二是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企业趋向股份制或合作制之前的一种过渡形式,其存在是暂时的,不能成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或企业制度;三是认为股份合作制就其本质来说是股份制,或者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充其量不过是包含了一些合作因素的股份制,或包含了一些股份因素的合作制,因而不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https://www.daowen.com)

股份合作制不是建立在纯理论上的“楼阁”,而是从全国各地的改革实践中总结出来,并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企业改革形式。股份制是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动作为股份,实现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有机统一,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从实践看,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是混杂的,但从各地的有关规定看,基本都主张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结合,而二者结合的具体方式、途径却又形态各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