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问题
尽管内部职工股已延续了10年,尽管制定了上述众多的法规规章,但企业内部持股制度仍存在着大量不规范行为,而与推行者的初衷愈益背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个人分散持股难以起到激励作用。
内部职工股是由职工个人出资认购的,由于个人资金有限,每个职工持有的股份,对于整个公司而言只是极微小的一部分,犹如“沧海一粟”。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不会因这极微小的股份而更密切。理论上讲,职工因持股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却如同千万个小股东一样,谁会真正关心,又有谁有能力关心整个公司的发展?
2.开放性的职工持股难以成为维系职工与公司关系的纽带。
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初衷之一,就是通过让职工持有本企业的股票,体会到企业“有我一份”来增加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对企业的关心,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也是为什么企业股份制改造要从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开始的原因之一。然而,从目前企业内部职工股的现状和所起作用来看,这一目的还未达到。[2]
从上述有关内部职工股的规定来看,股份公司中的内部职工股部分是允许上市流通的,只要持有一定的时期并且不超过一定比例即可。对上市公司和定向募集公司的内部职工股来说,由于目前我国股份制企业的每股盈利率很低,长期投资收益根本无法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投资收益相比较,因此,上市公司的内部职工主要是期望通过出售手中成本较低的股票来获取收益,他们很少从作为企业的长期投资者的地位出发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到现在为止,中国上市公司中已有半数以上企业的职工股随上市公司而套现消失。[3]原定向募集股份公司中的内部职工股虽然规定发行3年后也只能在职工内部转让,职工股应是企业给予其职工的优惠安排,意在使之象”胶水”一样将职工与企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从走向募集公司的情况看,由于许多公司从集资角度出发,并没有按照股份制企业的运行机制运作,职工的股东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对于效益不好的企业来说,内部股就成了背在企业职工身上的一个包袱。
3.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管理上漏洞百出。
企业内部职工股份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有时候政出多门、相互矛盾,有时候又无门出政、无人管理,有时候虽然政出有门,但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https://www.daowen.com)
比如,在内部职工股的上市时间问题上,《规范意见》规定:“公司内部职工的股份(除去职和死亡者的股份外)在公司配售后3年内不得转让”;上海交易所曾经规定:“上市公司在股票上市满一年半后其内部职工股才能上市流通”;而1993年底,中国证监会又宣布:“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职工配售的股份,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即可上市转让。”这众多口径不一的规定,使人们难以适从。
又比如,在内部职工股的发行额度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但实际上,许多上市公司的内部职工股都大大超过了这一规定的范围。以深圳交易所公布的在1994年9月2日和10月3日内部职工股挂牌上市的几家公司为例,它们的内部职工股数额以及占社会公众股的比重分别是:津国商1227.2万股,占26.6%;陕民生1431.5万股,占38.7%;武凤凰3106.34万股,占48.9%;猴王2554万股,占62.7%;吉轻工1560.1万股,占36.3%;吉制药1455.26万股,占32.6%。如果上述公司是在《暂行条例》出台之前发行股票而可以既往不咎,但在《暂行条例》出台之后,于1994年6—8月发行新股1610万股、1994年9月12日在上交所上市的广东梅雁的内部职工股高达966万股,占社会公众股2576万股的37.5%,照样“犯规”不误,更反映了在内部职工股管理方面执法不严的问题。根据国家体改委1994年统计,在被调查的44个省市中,天津、辽宁、吉林、甘肃、西安等省市内部职工的持股比例突破了20%,超过比例最大的西安市达到41.4%。[4]超范围发行主要表现在:一是向法人股单位配售了一定比例的内部职工股;二是发行所谓的“关系股”和“权力股”,将内部职工股作为“礼物”“送给”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士。内部职工股成为公司手中的“权杖”,企业职工及社会人士都视之为一生财之道,完全背离了设置内部职工股的本来意图。这里所谓的职工股事实上已完全名不符实。
4.黑市交易严禁不止。
据统计,广东、辽宁、四川、海南、山东、重庆、成都、西安等很多省市出现了炒买炒卖内部职工股权证的黑市交易。[5]这就使得职工股与公司其他股份没有区别,使得“内部职工股社会化”,职工优惠取得公司股份,关心的根本不是本公司的成长而是短期内是否可以变现赢利。即使是上市公司向职工配售的内部股,发行价格应与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价格一致,但由于社会公众必须采取购买抽签表、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额转存或上网竞价、冻结资金、损失利息与交易机会等方式支出额外的成本才能取得;内部职工股则由公司直接配售,获取成本大大低于社会公众股。对于那些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3年后上市的价格通常数倍于当初职工获得股份的价格,这无疑是对职工的巨大诱惑。
5.一次性分配难以吸引新的人才,新老职工之间机会不平等。
内部职工股通常的作法是一次性地将股份分配或出售给公司当时的职工,而此后加入公司的新职工因未赶上机会,即使表现优秀也无法获得公司股份,由此在企业内部形成新的不合理状态。
仅仅是本企业的职工持股,并不意味着建立了职工股份制。内部职工股出现在那个特殊的时期,它本身应具有对企业和职工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未显现,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只是它的利益带来的诱惑,这种形式的内部职工持股并没有在中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职工股份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