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文化之滥觞
2026年02月17日
(一)民法文化之滥觞
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罗马法适应当时简单商品经济的需要,已开始在一定范围内确认了主体间的平等与法律行为的自愿性,初露民法文化的端倪。现代民法之所以确认罗马法为其起源,绝不仅仅是因为其规范的适用性,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于其中的权利观念,以及对人的尊重。当然,这里的“人”仅指罗马法中所确认的主体,在奴隶制的社会形态中,要确认奴隶为主体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这并非罗马法的局限,而只能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
罗马市民法最初仅仅是作为罗马民族的法律出现,带有残酷、原始、追求程式化、僵硬等特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罗马的对外扩张,与其他民族的交往日益频繁,市民法已无法适应时势之要求,统治者亦感到市民法的属人主义已大大阻碍了帝国的发展。通过将罗马市民权授予全帝国的臣民,市民法与万民法融为一体,罗马法得到了更新和发展,并走向完善。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帝国前期的法律代表着整个罗马时代法律文化的精华。(https://www.daowen.com)
罗马法适应当时发达奴隶制经济的要求,在简单商品生产的推动下,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体现出对人的自由、平等和财产权的尊重,这里面也包含着自然法思想和基督教教义对它所施加的影响。尽管罗马法终究摆脱不了时代的烙印,但它的影响却远远超出了孕育它生长的社会,从而成为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并成为我们研究民法制度和精神的起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