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组成

(四)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依仲裁庭组成人员的数目,可将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类型。对于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各仲裁规则均规定可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不过,当事人在此问题上的意思自治权并非毫无限制。在这一方面,各仲裁规则有两点规定是一致的:一是仲裁庭成员人数均为单数;二是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或当事人逾期未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机关有权代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但是,在下列两方面,各仲裁规则之间仍存差异:

1.关于仲裁庭成员人数。首先,AAA规则、LCIA规则及ICC规则均倾向于由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即当各方当事人对仲裁庭人数达不成一致意见或没有约定时,均由一人单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各方当事人有明确的相反表示者除外)。而SCC规则、UN规则及C规则在仲裁员人数问题上则倾向于由三人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即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的其他约定,仲裁庭人数为三人。其次,在由数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AAA规则和LCIA规则对仲裁员人数未作强制性规定;C规则、UN规则和ICC规则则规定为三人;SCC规则则规定如经双方同意,仲裁员人数可以为三人以上,但双方指定的数量须相等。(https://www.daowen.com)

2.关于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在指定普通[30]或独任仲裁员的方式上,国外仲裁规则一共采取了三种不同做法:一种是由当事人共同指定方式;[31]一种是由争议各方各自指定一名或相等数量的自己认为合适的人士担任仲裁员,该指定毋需另方当事人同意;[32]第三种是在某种法定情形下,由机构指定核定方式。[33]依照中国《仲裁法》的规定,在指定独任仲裁员时应由当事人共同指定;在指定普通仲裁员时,则应采用各自指定的方式。[34]

对于首席仲裁员的指定方式,国外仲裁方式也采用了三种不同的做法:一是由当事人共同指定;[35]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36]三是由仲裁机构指定。[37]当然,在依前两种方式未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协议时,最终均需采用第三种做法。依照中国《仲裁法》之有关规定,中国对此采纳上述第一种做法。[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