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者生存——关于中介机构资格的取得
江教授认为,中介机构资格的取得是中介机构发展中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他以律师为例概括了中介机构资格的取得的两种倾向。第一种倾向是:如果不限定任何资格,大家都来从事股改、证券、评估工作,则会导致中介机构的质量下降。由于这些行业要求的专业技术比较高,所以一部分人认为,参与法律审查的律师应当具有专门的资格,即不是任何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都能担任的。原因是:目前律师水平参差不齐,相当多的律师不具备公司、股票方面的法律知识。中介机构资格的取得另一种倾向是:除了律师资格外,还要具备一个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的资格,如果这样一个前提成立的话,是否可以这样推理下去:从事其他业务,如从事专利、房地产、金融业务等,也须具备一个专门从事这些相关业务的资格呢?显然不必要。江教授作了这样一个比喻:若每从事一种业务就必须特别具备某种资格,就好比进公园,除了大门口需要买一张票外,进公园里的每一个门都要再买票一样了。江教授认为,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就已经证明其有了一定的资格。所以,鉴于股份制改组及证券业务的专业技术性和目前律师水平的差异,在初期,对从事企业的股份制改组、股票上市等业务的人限定一种特殊的资格以保证质量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情况不宜于长久持续下去。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凡是有权力授予这种资格及被授予这种资格的,往往就易把这样一种权力或权利自己垄断起来:前者可以规定只有经过该机构办的班的培训、必须经过该机构的考试才能具备这种资格等等;而后者一旦被授予这种资格,就会造成实际上的垄断。就律师而言,这等于使用了一种行政的手段,给律师资格的取得又加了一道关。中介机构具有服务性质,如果行政部门不放弃对中介机构的绝对领导权,中介机构自我发展的机制就很难形成。江教授主张:原则上说来应鼓励适者生存、在竞争中去淘汰,而不应通过行政权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