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管辖权异议
中外仲裁规则均规定有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并且均规定仲裁庭有权对其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作出决定。但是,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抗辩的期限限制,各规则不尽相同:
1.ICC规则和SCC规则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2.AAA规则只对可仲裁性抗辩规定了期限,即自仲裁程序开始后或反诉开始后45日内提出,对于其他类型的管辖权抗辩则未规定期限。(https://www.daowen.com)
3.UN规则对管辖权异议规定的期限为答辩期或反诉期内,仲裁庭有权对此作为前提条件先予决定或留待在仲裁裁决中一并决定。
4.LCIA规则规定须在答辩书中提出管辖权抗辩。
5.C规则规定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得在被诉人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后提出;对反诉的管辖权的抗辩不得在被反诉人对反诉的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