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1]

论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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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破产一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它的内涵已不仅指“倾家荡产”这种客观事实。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适用的偿债程序及该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2]然而,哪些债务人可以成为法律上的破产主体,这是破产立法面临的一大难题。世界各国破产法所适用的对象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破产法适用于任何人,无论是商事主体(商人)或是民事主体(非商人)均可宣告破产,这就叫一般人破产主义,如英国、美国、德国等立法;有些国家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商人,这就叫商人破产主义,如法国等。[3]我国现行破产法只允许商法人(企业法人)破产,不承认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更勿说一般的债务主体。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自然人主体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经济组织,且濒临“破产”的问题亦相当突出,仅仅依靠民事诉讼程序去处理他们的债务,已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使债务人获得新生。目前,全国人大已授权有关部门起草新的破产法草案,拟对现行破产法进行全面修改,但对于商自然人能否享有破产能力却存在激烈的争论。虽然新的草案已大胆写进了这一内容,[4]但立法机关能否赋予其法律效力,社会各界能否心悦诚服地理解和接受,仍然处于不能确定的状态。产生这种犹疑态度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商自然人破产能力在理论上仍存在模糊的认识。有鉴于此,笔者试图运用民商法基本原理,对主张商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利弊及其危害的防止进行全面的论证,以期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