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应是独立法人
我们在起草公司法时强调的是合同自愿原则,在西方国家也叫契约自由原则。到底自由和自愿有什么区别?除了自由和自愿,我国还有自治,公司法中还有经营自主,这都是自由竞争的体现。从公司的角度看,我认为企业的自治,公司的自治包含着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他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包括公司法中的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公司,能够做到真正的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我认为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问题是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法人机制,这是改制的非常重要的原则和目标,我们的公司法、民法以白纸黑字向全世界宣布我们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但大多数企业不能做到是独立的法人。在向市场经济转变时,这个问题还是要解决。撇开书本,我说独立的法人要有两个条件,一个是这个公司能支配它的全部财产,第二是它能以它的全部资产来抵债。1992年我国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给了企业14项权利,当时把这个条例看成是避免国有企业死亡的最后一副仙丹妙药,看起来这个转机条例没有达到效果,因为光有这14项权利还不行,大型机器设备、厂房、土地还是不能处理,当我们的公司不能支配他的全部财产的时候,怎么说是独立法人呢?国有企业现在能拿它的全部资产来抵债吗?不能,三角债这么严重就说明这个问题。三角债是很多外国学者最难理解的中国问题,债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吗?怎么会出现三角债?第三人叫什么人?你对它说就是欠来欠去?他又不懂为什么要欠来欠去,他想不通。他问为什么欠债,我说账户上没钱,他问为什么不能用机器、设备等来抵债。可见,国有企业还是不能拿全部资产来抵债,所以这既是理论问题,又是我国最实际的问题。公司法想解决这个问题,但公司法的第4条怎么写?公司法规定是三大权,谁出资,谁受益,谁出资,谁作重大决策,谁出资,谁来选择管理者即董事会。公司享有的应是法人所有权,完全支配权。原来的草案中写的是现代企业享有的是法人所有权,国家享有的是终极所有权。公司存在,国家就可对公享有支配权,公司一旦不在了,财产归国家,在有关机构讨论时提出问题,第一是和宪法不符,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现在是国家享有终极财产权,多这两个字是什么意思?第二是法学中没有双重所有权,企业的法人所有权,国家的终极所有权是什么关系?所以后来就还是避免使用法人所有权又要体现出能支配全部财产的意思,最后就用了全部法人财产权,全部法人财产权到底是什么东西?实际上它应是所有权,可是在国有资产法讨论时,它不能与公司法抵触,企业享有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是股东出资形成的,有一次在国有资产法讨论时,一位经济学家提出,要确定企业对国有资产享有的是什么权,全部法人财产权怎么理解。这位经济学家说它是比所有权小一点,比经营权大一点的权利。这不就越来越混乱了吗。照我们的观点,全部法人财产权就是所有权,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股东享有股权,就这三种权。国有企业不能支配它的全部财产,一旦它改组成了公司,公司就能享有所有权,包括土地、厂房都能支配,而且它能拿它的全部资产来抵债。我给法院讲课时强调,在贯彻公司法方面,请法院注意以后依公司法建立的企业以后不能再存在三角债,因为如果账户上没钱,那它变卖一切财产也要抵债,再不行就破产,不严格执行,哪来的现代企业制度。我请律师们注意,现代企业一能支配它的全部财产,二能用它的全部财产来抵债,三抵不了债要破产。这才是真正的现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