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关键是法律保护。再多的、再好的民事权利如果离开法律保护也是一纸空文。所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就是不履行民事权利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实现民事权利保护的时效,在《民法通则》中占有主要地位。

《民法通则》首先规定了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此外,《民法通则》又规定了无过错时也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况,即法律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的例外。可见,无过错责任是个例外,而非原则。扩大无过错责任范围是个世界性趋势,但还不是一个原则,不能称它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一方面,对承担民事责任的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另一方面,对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人,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也应当依法追究。这样的规定为审判实践同时追究几种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区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在《经济合同法》及《涉外经济合同法》中都有较多篇幅的规定,而侵权责任以前尚无明确、完善的规定。所以,《民法通则》用十七条来规定侵权民事责任,并分别列举了各种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立法第一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的侵权责任。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引起违约责任,也可以引起侵权责任。前者在我国合同实践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后者在我国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需要在《民法通则》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从而加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https://www.daowen.com)

《民法通则》在列举各种积极行为所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了不行为的侵权责任,这一点在现今有着重要意义。法律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和通道上堆放物品或者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堆放人或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类似的不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还有许多种形式,如对危险作业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

《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这种集中规定民事责任形式的做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的特点。这十种民事责任方式是我国几十年来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有了这多种民事制裁手段,就可以对不同民事权利给以不同的保护。无论民事责任方式有多少种,赔偿损失始终是民事责任中最具有民法特点的一种方式,应当在实践中充分利用这一民事责任方式。

【注释】

[1]本文原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2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