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运作特点
作为职工所有制的重要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运作具有如下共同特点:
1.设立宗旨——营利与互助兼顾。股份合作企业要追求营利,以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但又不是以营利作为惟一目的。成员的互助性、自救性是推动这一法人实体成立的直接动因。
2.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有机统一。股份合作企业的资金联合是劳动者的资金联合,劳动联合是带资入股的劳动者联合。企业的职工为股东主体,实行职工全员股东制或多数职工股东制,劳动者既是职工又是股东。企业一般不吸收本企业职工以外的个人入股。这样既吸收了股份制的筹资方式,又保持了合作制中成员参加劳动的特征。企业职工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从而实现资本与劳动的直接结合。
3.职工个人所持股份只能在本企业内部转让,不能退股。当职工离开企业时,必须将股份转让给本企业其他职工,或由企业购回。
4.劳动民主与股份民主相结合。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设立职工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表决权由职工股东享有,并实行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并且附属于股东职位具有自治性,但并不排斥某些事宜按股份民主,采取一股一票,或一股一票与一人一票相结合混用,具体事宜可在企业章程中作出规定。
5.按劳分红与按资分红相统一。在股份合作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中,除按股份大小进行分红外,还按股东职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红,以更好地体现劳动的价值。
目前,我国股份合作企业股权结构设置是比较混乱的,企业职工所持股份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股,即职工个人出资购买的企业股份;二是职工集体股,这部分股份由企业内部职工共同拥有所有权,其来源是企业自身积累和国家历年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企业积累形成的股份,可以划出部分根据职工对企业的贡献情况量化到职工个人,不能继承和转让,只能参与分红;国家减免税形成的股份只能留在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由于股份合作企业兼采股份制筹集资金,有些地方并不排斥非企业职工的自然人或法人入股,但他们属于优先股,没有表决权。普通股或职工个人股为主,优先股或非职工自然人、法人股为辅,一方面重塑个人与企业独立产权,另一方面使股份制与合作制优势得到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