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们是在肯定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来研究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的。在国家所有制中,国家与企业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特殊的关系基础上的,即:国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国家却不是法人,在一般情况下它也不直接参与民事流转;而企业是直接参与民事流转的法人,但却不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简单地说,就是一方面,财产所有人不是法人,另一方面法人却不是财产所有人。怎样来解释这种似乎矛盾而又奇特的现象呢?我们认为这应从国家和企业二者地位的两重性以及对财产这一客体的双重权利上来加以解释。
国家地位的两重性是:它既是主权者,又是所有者。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它应当平等地与其他民事关系主体发生财产关系;作为主权者,它应当“超脱”于一切民事关系主体之上,以行政权力同等地干预、调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另外,国家作为全民财产的所有者,是全民利益的体现者,因而它不直接进行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是由各个企业进行的。国家所有制经济就是一种所有者在上、生产经营者在下的“两层楼式”的经济。正是这种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分离,需要相应的财产权的分离,即需要国家与企业都具有对财产的权利,二者的权利当然是不同的。这就是国家与企业的双重财产权。
企业地位的两重性是:它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权利的客体。作为权利主体,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应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经营、独立的核算、独立的财产责任,因而它也有独自的利益。作为权利客体,国营企业本身就是国家的财产,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国家可以对企业的财产以至企业自身的存在享有最终的任意支配权。企业受国家支配,对国家具有某种从属、依附的地位。这就决定它又不能是完全独立的主体。它的权利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它只能在一定的经济活动范围内,对一定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因而它不能有完全独立的利益,它必须首先服从“主人”的利益。因此企业只能有相对的独立性。它的财产权只能是一种相对的财产权,它的自负盈亏只能是相对的自负盈亏。这是它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根本不同之处。企业地位的这种两重性,也说明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双重财产权关系。(https://www.daowen.com)
这种双重财产权就是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企业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这一占有权虽然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但它又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就是企业享有的财产权。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生产资料能最终支配的物质基础,企业的占有权是企业能进行相对独立经营并享有自己独自利益的直接依据。
国家所有制的法律内容应是国家的所有权和企业的占有权的有机统一。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应表现为财产所有者和占有者之间的关系。这样,法律就必须明确规定所有者和占有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破坏了这种权利义务应负什么责任,企业的占有权遭到侵犯时,它有权取得类似于对所有权的保护。这一切既是为了保护和巩固国家的所有权,也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企业作为直接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和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