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方面的发展,是建立适合现代交易的民事行为制度
从法律角度看,在主体和权利的关系上,主体享有的权利不是法律上写了,主体就能享受。在市场经济中,主体为了取得和行使其权利,最主要的方式是要通过一定的行为。民商法领域里,市场行为有两种,一是交易行为,二是投资行为。交易行为也包括无形资产的交易。任何一个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在法律上都表现为合同的形式,并对合同进行保障。合同是市场交易机制里最主要的基石,或者说合同是交易的一般法律形式。我国刚刚通过的新的合同法里有400多条关于合同的共同准则及具体合同的签订准则。新的合同法将会使我们更好地了解、掌握和管理市场经济的交易行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制度有两个基本的目标,一个是迅速、便利,一个是安全、可靠。迅速、便利是为了加速资本的流转,以获得更多的可期利润,否则,就要延误商机。安全、可靠,是使市场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在这两点上,我国市场目前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更多一些。市场交易中迅速、便利的机制有很多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约承诺制度。新的合同法写入了国际上通行的要约承诺制,即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要经过双方共同的签字、盖章才成立,而只要是一方给出要约,另一方给以承诺,合同就算成立了。这样,合同的书面形成大大增多了,信件、电报、电子邮件都可以成为合同,合同双方不一定要碰头签字,从而加速了合同的签订过程。
二是有价证券制度。美国称之为流通证券制度。有价证券就是把一种权利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书面形式又可以很好地流通。有价证券制度有三:一是证券(如股票、债券)制度,我国已有《证券法》;二是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制度,我国已有《票据法》;三是代表财产权利的提单和仓单转让制度,我国已有《海商法》及其他一些制度,我国也已加入国际提单条约。比如说我国从纽约购买两万吨小麦,过去只有小麦到了我国的港口后,小麦才能出售。现在,只要小麦已在纽约装上船,我们有了提单,就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提单转让,即出售小麦。当小麦到达我国港口时,有可能提单已被转让过数次了。我国的有价证券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基本确定,但还不完善,不发达。有价证券制虽然增加了市场交易的便利和迅速,但增加了交易的投机性,减少了安全性,所以一定要在制度上解决因投机而产生的副作用和保障转让的安全性。《证券法》的通过,是市场交易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是电子商业制度。从各国商业发展的角度看,电子商业越来越重要。现在,取钱、交易、报价、结算可以电子自动化,到下世纪,知识经济必然要求在商业中建立电子系统。电子商业制度是我国民商法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联合国和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有规定,各国越来越重视电子交易的法律问题,比如在交易中因电脑发生故障而造成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都有相应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现在,我国市场交易中的安全、可靠问题是很严重的。任何市场都有风险,但风险过大也是不正常的,而我国市场经济最大的问题就是风险过大。交易信用是市场安全最根本的东西,交易就是信用,但我国的交易市场已出现信用危机。这不仅仅是资本信用问题,只要不履行合同,就仍然没有商业信用、交易信用。
在安全上,首先要建立信息制度。信用很多时候表现为信息,即要知道对方的资本信用和交易中的信用。我曾问过美国的一个教授,美国如何来防止信用卡透支后能否偿还呢?他告诉我,美国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时,就需要了解未来的持卡人的多方面的信息,如此人有没有偷漏税、法院判决不履行、银行贷款不及时偿还等等方面的一些记录。可是我国在这些信息方面做的很不够。当我们与一个企业订立合同时,要想知道对方的资本信用和交易中的信用,到工商局去查,只能得到其注册资金,年检的资金就得不到;到法院去查对方有没有吃过官司,法院只能知道它在该法院有没有记录,在其他法院的情况就不知道了;到银行去查资金,银行要账户。实际上一个人的信用与财产权利无非有三大块:不动产、存款、有价证券。为了搞清存款,台湾实行存款实名制,只要知道了一个人的名字和住址,就可查清他在台湾的全部存款。而大陆要实行实名制就有一些难度,实行实名制后,要不要征年息税呀?征了以后有许多人就不存款了;还有些人看要实行实名制了,就害怕暴露自己的财产。建立现代化的产权信息制度,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是很重要的。
交易安全机制的第二个方面是担保制度。我国已有了担保法,但是由于乱担保造成的纠纷很多,金融上的许多纠纷都由此而来。在对一个企业进行清算时,债务好清算,而担保难清算,因为债务记在账上,担保却在账外。当被担保的债务未到期时,很难说担保企业要不要承担此项债务。
第三个方面是公平交易机制。公平交易机制在市场经济中是很重要的,许多国家将公平交易机制称为“小宪法”。指出不正当行为必须为法律所禁止。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这种竞争是自由的竞争、平等的竞争、公平的竞争。自由、平等、公平,三者缺一不可。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国务院制订的反倾销条例,有其他一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和正在制订的反垄断法。公平交易制度,一要反欺诈行为,如在价格上、质量上、数量上的欺诈或广告、招标、投标欺诈;二要反对市场的操纵、控制、垄断行为;三要反回扣。回扣是变相的好处费,要区分正常的劳务报酬与仅仅为取得机会的回扣现象。在30年代美国的大萧条时期,某工人拿到工资后,为了使雇主不解雇他,将一部分工资返还给雇主,于是许多美国工人联合起来打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后的判决认为,一个人因另一个人提供知识、劳务、经验、信息而给另一个人钱,是合法的。如果一个人给另一个人钱仅仅是为了买通一个机会,使机会不致丧失,这样的行为是变相的贿赂,则是违法的。所以在市场经济中有关回扣的制度要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