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
2026年02月17日
(三)
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
我国工商行政部门实行的两种不同的登记制度最具体地表明了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企业法人登记是指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定程序和形式。营业登记则是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又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所应办理的登记手续。我国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特别就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作了规定:“企业法人设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这清楚地表明,法人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条件,不能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但却能够从事经营活动,因而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这与一般法律制度中关于外国公司的营业许可制度相一致。外国公司要在他国开设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虽然无需办理法人登记,但必须按所在国的规定,得到认许或者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也接受所在国的管理和监督。(https://www.daowen.com)
总之,法人分支机构虽非法定民事主体,但可以成为具体民事活动的主体和诉讼主体,可以在营业登记所确定的范围内从事各种民事活动。
【注释】
[1]本文原载于《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系与赵旭东教授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