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经营体
共同经营体是指既非个人经营,又非法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公司等)经营,而是由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组成的共同经营实体。这种共同经营体也可称为经济共同体或经济实体。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共同经营体,这就是:(1)它是民事主体的自愿联合。因此,共同经营体必须是有两个以上的经营人共同参加的经营。单一公民个人、组织或单一法人都不能称为共同经营体;(2)它必须是从事经营的。经营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的客体包括农业、工业、商业等各方面;(3)它必须是一个经济实体(共同经营体)。这个实体要有相对稳定的成员、要有相对稳定的存续期间、要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以及相对独立的财产责任。
按这个标准来衡量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组织,可以看到有下列组织应属于共同经营范畴:
1.家庭共同经营体:这种经济实体的组织形式是家庭。共同劳动和经营的基础是亲属关系,但并非任何家庭(户)都是经营单位;也并非任何农户、个体户都是共同经济体,这里应当区别四种情况:
(1)要区别是否经营:有的家庭是消费单位,有的则是经营单位。经营可以是农业经营,也可以是工商业经营或其他经营,但必须是经营。所谓经营在这里应指其家庭成员以这种经营为职业,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有收入并不是经营的惟一标志,例如,一个农户将多余的房屋出租获取租金,虽然有收入,但不是经营;而将房屋辟为旅馆,则属于经营。
(2)要区别是否共同经营: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也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经营;一种某一家庭成员独自经营,其他成员或者有固定工资收入,或者不参加劳动经营。前者是一个共同经营体,后者虽然也是一个经营体,但不是共同经营体。(https://www.daowen.com)
(3)要区别是否承包经营:一种家庭从事的经营是承包经营,这种家庭不享有承包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享有使用收益权,因此,他们的权利是不充分的,也不能完全自主。另一种家庭从事的是自主经营,如专业户,他们的生产资料是属于自己的,因此,他们的权利是充分的、自主的,他们对经营方式有充分的自主权。前者是共同承包经营体,后者是共同自主经营体。
(4)要区别是否土地承包经营:同是承包经营,又有土地承包经营与非土地承包经营之区别。在土地承包经营户中,土地承包的数量是按家庭人口(包括未成年人)确定的。每个家庭成员都享有土地承包权,不论他们是否自己耕作,他们实际上都是以土地承包权作为其生活手段的。因此,这种家庭,不论其成员是否参加劳动,均应视为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实体。而在非土地承包经营的家庭中情况则不同,生产资料的承包使用权并非一定属于家庭全体成员。所以,前者肯定是共同经营体,后者则可能是共同经营,也可能不是。
归纳起来可以说,并非任何家庭都是共同经营体,只有共同经营型的家庭,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型的家庭才是共同经营体。我们通常说的个体经营可以是个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成员共同经营,但其性质都是个体经营。
2.承包单位共同经营体:承包制度不仅在农业中适用,也不仅以个人或户作为承包单位。它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机关、团体、企业可以将工作任务或业务活动承包给它的工作单位,车间、班组、食堂、复印室等都可以实行承包。承包后它们有权在完成任务条件下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单位进行业务往来、订立合同。有些小企业或企业中的若干生产资料也可以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职工。机关、团体、企业是法人,但它的这些工作单位、集体并不是法人。这些工作单位、集体虽然不是法人,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独立享受某些民事权利、承担某些民事义务。因此,承包单位共同经营体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3.合作共同经营体:这是指个体劳动者之间的共同经营,它应是基于合同成立的,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它既有共同出资、又有共同劳动。国务院1983年4月13日《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这种劳动者合作经营组织,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提留公共积累的原则组成。”“合作经营组织所需的资金、设备、场所等,由该组织成员自筹解决。合作经营组织成员入股的资金或其他财物仍属个人所有,归合作经营组成统一使用和管理。”这种合作经营组织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财物仍属个人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确实不是法人、不具有法人的基本特征;但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合作经营组织成员的财物,虽说仍属个人所有,但还要归合作经营组织统一使用和管理。因此,它虽然不是法人,但却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4.联营共同经营体:这是指法人和法人之间或法人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共同经营。这种经营体也是基于合同成立的,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联营共同经营体中可能有多种形式的经济成分存在,为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联营。作为联营一方的也可以是外国企业,联营组织的财产属于联营者的共同财产,原来的所有制关系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