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美日等国家风险投资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
现代社会是知识经济的时代,而作为知识经济的支柱产业就是高新技术产业。在国外,与高科技企业融资紧密相连的是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是对技术专家发起的、缺乏资金的、不太成熟的技术密集企业所做的小规模投资。风险投资公司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将资金投入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同时通过对企业的管理,为其带来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者在持有创业股权的同时,就要考虑退出风险企业,收回数倍的收益,然后再次进行新的投资。
由于风险投资和一般的投资不同,其高风险和高收益性使风险投资的关键是如何募集到创业资金。在国外,风险投资一般是由风险投资公司发起的,依靠吸引投资者来募集资金。募集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募集并可以上市流通的风险投资基金,这类基金是封闭型的,可以自由转让;二是吸引一定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组成某种类型的商业组织,而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存在的较为普遍。“这种商业组织一般由风险投资机构发起,出资1%左右,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余99%左右吸收企业或者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出资,成为有限合伙人,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样,只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有三条:一是以其人才全面负责基金的使用、经营和管理;二是从每年的经营收入中提取相当于资金总额的2%左右的管理费;三是项目成功而收益倍增时,普通合伙人可以从收益中分得20%左右,而其他合伙人可以分得80%左右。”[6]根据统计,在美国,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关系的组织形式已控制了80%的风险投资额。(https://www.daowen.com)
而“日本在80年代早期受到美国风险投资热潮的影响,大量的小型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始设立创投公司,但是长期以来在法律上不承认有限合伙的创业投资公司,因此难以吸引机构投资者参加,结果日本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小型的商业贷款机构没有任何差别。据估计,70%的创业融资方向是贷款而不是股权投资,而且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但是,从1998年11月开始,日本也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制,从而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的基础。”[7]而在以色列,在1991年,仅有一家比较活跃的风险投资基金,其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十分有限。鉴于自由市场机制在发展风险投资方面已经失败,以色列政府在1992年拨款1亿美元作为风险投资业的启动基金,设立了10个风险投资基金(称为YOZMA基金),该基金全部采用合伙人的模式组建和运作,每个基金的规模为2000万美元,政府和私人投资者各占一定数量的股份,该基金由私人的投资者进行运作,政府不干预基金的具体事务。如果运作成功,6年后,政府将基金中的股份原价出让给其他的投资者,撤出政府资金,如果运作失败,则政府和投资者共同承担损失。可见,无论是政府扶持的风险投资,还是由独立的市场主体运作的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都成为发展风险投资的主要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