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职工持股会,统一的全国性的管理办法未见出台,许多地区和部门自行制定了规章制度。虽然各个规定有不尽相同之处,但最基本的共同点有:

1.明确职工持股的目的在于:“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公司员工以产权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深圳市《暂行规定》)其他省市如贵州省、广东省、江苏省的规定中也有类似的阐述。

2.职工股份由工会或另设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统一持有,统一行使股东权利。如贵州省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是指由试点企业内部职工认购企业的股份,委托企业工会托管运行。工会代表职工个人股进入董事会参与企业管理,按股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深圳市规定: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委托公司工会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产权组织形式。这是与过去的个人分散持有的内部职工股最大的区别。(https://www.daowen.com)

3.职工股份不得在社会交易,也不得继承,通常也不允许在内部职工之间相互转让。职工离开公司或死亡时,由公司(通常按照上年度每股净资产价值)将其名下的股份购回。

4.职工购股资金的来源。很多省市规定:除了用职工各有资金购买的外,还可由企业从历年积累的公益金划转,作为员工持股金提供给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由企业划拨专项资金,贷给员工作为购股款,企业还可按适当比例提取年度可分奖励资金(如哈尔滨市、[7]深圳、广东、江苏都有类似规定)。

通过职工持股会施行的职工持股制与早期的内部职工股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由职工持股会(工会)统一持有的并且是不允许转让和上市交易的,而内部职工股则是由个人分散持有且经过一定时间即可转让的。如前所述,内部职工股的这种开放性和流动性,使职工在最初认购时,更多地把它看作是一种投资,而不是把它作为能参与决策的途径。而职工持股会的建立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省市如广东、深圳及哈尔滨在实行过程中,为了与早期的内部职工股相区别而将之称为“员工持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