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保证的涵义及特点
2026年02月17日
(一)传统保证的涵义及特点
传统的保证(或称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5]它涉及保证人、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三方当事人(只是涉及,并非包括),涉及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通常表现为三个不同的合同:一是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常称为基础合同,保证合同就是为了保证这个合同的履行而订立的。二是主债务人与保证人订立的委托合同,即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时,债务人就委托适当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三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这就是保证合同。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就主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保证义务,如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应据此向债权人负责。于是这一合同决定了保证具有这样一个特点,即: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从属性的含义主要有:保证合同所产生的保证义务须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责任标准取决于主债务的范围和标准;当主债务消灭时,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也随之消灭;主债务人根据主债务合同可以向债权人提出的抗辩,保证人也同样可以提出。补充性,是指在保证合同中主债务人仍然是第一债务人,保证人只是第二债务人或从债务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负履行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