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商法的制度结构
西方国家的私法、民商法主要体现三大原则:一是主体平等的原则,也就是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不能由于身份、地位、民族、信仰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权利,这体现的是人权的思想;二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包括自然人的财产和法人的财产;三是契约自由,市场经济下的各种交易都要经当事人按市场的原则来确定。这三条原则作为西方国家的民法原则体现了三个重要的东西:一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平等;二是财产权利加以保护,任何人,包括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权利都不得侵犯;四是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应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不由国家行政权力机关强制。我们今天可以不接受西方的某些原则,如财产神圣,但有关私法里的上述三层意思应永远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加以保护。
我国的民法没有采用西方的写法。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了14个字: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这14个字本身反映了当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民商法首先必须建立在主体的平等和自愿的基础,在这里我们没有用“自由”这个词,而用“自愿”。等价、有偿体现了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无偿调拨是行不通的。公平、诚实、信用体现了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这也是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面临的基本问题。今天我国的民商法,包括《合同法》的修改,仍要遵循这14个字,一方面要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一方面要着实保证市场经济中如何才能公平、诚实、信用,减少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民商法的内容包含了主体的权力和行为,在《民法通则》里实际上也把这部分内容规定了。与西方传统的法律规定、模式、体系不同,我国的法律制度有所突破和发展,我国又加了一个“责任”。任何一部法律都有责任,但我们突出了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地位。
《民法通则》共有九章,其作为民商法的基本部分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主体。市场经济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交换,这里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从当代的情况来看,法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于自然人,而法人制度的核心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核心从我国来看是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以说民商法第一大部分的主体机制里最核心的问题是企业法人。
第二部分是权利的机制。西方国家的说法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我们的提法是保障权利能得到实现。权利问题的核心是建立现代产权机制。传统的单一所有制中,国家的财产主要体现为资产,没有通过其他多元的产权形态来体现,这种状况现在有了很大的改观。权利机制中也包括无形财产权利的保护、人身权利的保护,这是与当代世界提倡对人(自然人、法人)的权利的保护分不开的。(https://www.daowen.com)
第三部分是行为,行为机制以合同机制为核心内容。任何行为在市场经济里体现为交易制度,交易制度的核心是贸易制度,贸易制度在国际上来说是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制度。我们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是要进入世界贸易的秩序;而要加入世贸组织,首先必须遵循它的那些准则。在这一点上我们要有法律观念。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与国际法有什么关系?当二者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前者还是后者?可能有的人说当然要以我们自己的法律为准,因为法律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法律确实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但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如果与国内法不一致,要受国际条约的约束,除非我国在加入时作出了保留。受国际条约的约束就要相应地改变国内有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加入了大量的国际公约,签订了许多条约,我们在票据、贸易、国际航空等很多方面都加入了国际条约,从这个意义来说,在现代贸易制度上,我们所要建立的行为机制,是要确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的现代交易制度。
第四部分是民事责任,或者叫责任机制。责任是法律的归宿,是法律能否得到严格执行的试金石,所以说责任机制是需要确立一个严格的法律责任机制。我国的刑事责任的形式较严或相当严格。国家刚刚修改了刑法,死刑之多在全世界恐怕是少见的,在现在的情况下仍需要保持刑法的威慑力量。另外在执行和判决上,无论是不是死刑,都很严格。行政责任在我国也越来越严格,刚通过的《证券法》,有30条左右的行政处罚,虽然执行上有一点问题,但其权力之大、处罚之多,不可谓不严。
民商法领域里民事责任、财产责任如何呢?大家知道,现在的市场经济中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债务人欠了钱却往往趾高气扬,债权人为讨债还要请客送礼,这是市场经济责任机制很不正常的一种表现。法院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判决,尤其是对经济纠纷的判决,相当大的数量(有些地方甚至达到40—50%)得不到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即使已得到法院的保护,但因无法执行而白白浪费了诉讼费、律师费。如果在市场经济中一个有权利的人,债权人也好,其他权利的人也好,其权利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障,那这个法律就是软弱的。在市场经济中责任这一部分是我们奇缺的,需要我们建立严格的民事责任和财产责任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