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为机制

三、行为机制

行为是主体和权利之间的桥梁,只有通过行为,主体才能取得权利、行使其权利。市场经济的行为机制就是交易机制,就是要建立现代交易制度。现代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交易自由,我国已经宣布的要实行有中国特点的自由贸易制度也就是交易自由的具体表现。

交易自由的第一个要求是确立合同自由原则(世界各国通称的契约自由原则)。这就要求把现行的三个合同法统一为一个合同法,确立统一的合同制度,这项工作正在积极进行。这还要求在合同法中除强制性规范外,应有一定数量的任意性规范。交易制度中既要有国家意志,又要有当事人意志。法定优先于约定,有法定依法定,无法定时才依约定,这是强制性规范,在计划经济机制下几乎无一不是这类规范。约定优先于法定,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时才依法定,这是任意性规范,现今我们已经有一些法律条款属于这类性质,市场经济要求继续扩大这类规范。

交易自由的第二个要求是完善市场风险保障机制。市场和风险是分不开的,没有无风险的市场,但风险过大的市场则属不正常的市场。市场风险需要法律制度加以保障,以便使它减少到最低程度。风险安全保障机制离不开担保制度。商业银行法要求今后的商业银行贷款都应由借款人提供担保。市场的交易者有权自由拒绝没有提供担保的任何交易,这对于解决现今三角债严重的现象是一个积极有效的措施。担保制度的核心是采用国际通行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制度中区分一般责任的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以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区分抵押权和质权(或称质押权)以适应市场经济多种担保物权的需要。(https://www.daowen.com)

交易自由的第三个要求是充分借助现代化交易手段。现代交易一要迅速便利,二要安全可靠,而这二者往往又相互矛盾。法律制度需要寻求解决二者矛盾的最佳结合点。这种新的结合形式就是有价证券制度。权利证券化是现代交易制度的产物,它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权利和书面凭证紧密结合,有凭证就有权利,无凭证则无权利,凭证是权利的凝聚;二是这种权利凭证可以自由交付、转让甚或流通。作为有价证券的三种主要形式是股票、债券和票据(支票、本票和汇票)。期货合约虽然不是有价证券,但它具有许多有价证券的特征。这种现代化交易手段必须有极其严格的法律约束手段以免产生欺诈和过分投机的负作用,但我们不能因为其有负作用而惧怕使用,关键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善。

交易自由的第四个要求是市场必须是公平的竞争。从法律上讲,市场竞争一要平等,二要自由,三要公平。发达国家的法律都把公平竞争的法律视为市场的“小宪法”,视为竞技场上的“竞赛规则”。自由是有限度的,没有竞赛规则的“无限自由”竞技是危险可怕的,必然是危及竞技者性命的游戏。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属于禁止性法律,它不同于市场自由交易中通常具有的许可性法律的性质。公平竞争法律制度所要禁止的行为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欺诈行为,如数量、质量、广告、说明书等欺诈行为;二是操纵市场行为,如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和权力,控制、垄断、封锁、倾销或限制交易等行为;三是内线交易行为,如利用买方市场或卖方市场的优势(短线交易的优势),索取回扣、好处费、辛苦费等变相贿赂行为。必须区别作为正当劳务报酬的佣金和作为变相贿赂的回扣之间的法律界限;四是诋毁和侵犯竞争对手信誉和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