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的统一合同法的起草,从1993年由专家学者提出“立法方案”开始,至今已将近6年。其间历经了1995年1月“建议草案”(第1稿)、1995年10月“草案试拟稿”(第2稿)、1996年6月“草案试拟稿”(第3稿)和1997年5月“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稿),及至形成1998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包括截止1998年12月21日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形成的三次审议稿)。在整个新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始终是两个引人注目的议题。[2]这两大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贯彻和体现情况,直接关系到新合同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决定着新合同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功能,并将影响到新合同法在未来实施中的社会、经济效果。二者是贯穿新合同法全篇的两大主线,互为依托、彼此相补,从各自不同的角度维系和构筑了新合同法这座大厦。自由和正义是人类追求的两个永恒的价值目标。新合同法正是希图借助合同自由原则来实现人格与意志的自由,依靠诚实信用原则来达到衡平和正义。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市场交易的效率和效益,诚实信用原则则表达了对经济生活中利益公平和道德文明的向往。如果说合同自由原则更多地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个人意志和利益、较少考虑对方和社会利益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偏重于以社会为本位。毫无疑问,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其所引发的残酷竞争、追逐私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不平等、当事人滥用权利、尔虞我诈等市场经济的负面现象,合同自由原则本身却无能为力,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去作为缓冲器和润滑剂,维护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转,促进市场经济的更大发展。新合同法将二者相结合,既适应了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扩大了市场主体的自主权,有利于搞活经济、提高效率;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并妥善协调和维护了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新合同法把冷冰无情的市场规则与温情慈和的伦理道德相统一,将为发展健康、高效、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现在,这部历经数载、几易其稿的新中国第一部统一合同法即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文拟就新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和诚实信用两个原则的贯彻、体现情况及有关争议问题作一回顾和探讨,以期作为对即将面世的新合同法的恭贺与期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