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

(二)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

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问题更多地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人注意,有关机关对分支机构所作的规定也常常是着眼于诉讼主体的角度,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函”。这种情况当然解决了最急迫的司法程序的需要,但却也使人产生了这样的误解,即诉讼主体即为民事主体,谁为原告、被告,谁就是权利义务的最终承受者。因而只有公民和法人这种法定民事主体才能作为诉讼主体,在涉及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诉讼中,往往同时要把其所属法人列为共同被告,甚至要求把该法人作为惟一的被告。实际上,诉讼主体与具体民事活动的主体一样,它只表明谁是具体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或者谁是民事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至于该当事人无力履行义务时应替代履行的其他人,并不一定作为该诉讼的当事人。对法人分支机构来说,它当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其所属的法人,不论其是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却不影响其对分支机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