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发展——多种法律和经济因素的综合选择

(三)有限合伙的发展——多种法律和经济因素的综合选择

在有限合伙产生和发展的同时,另一种与有限合伙相类似的商业组织形式——两合公司(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也产生了,但是至今,两合公司的数量很少甚至在有些国家根本不承认两合公司的存在,其主要的原因是两合公司不仅设立复杂,而且公司的治理机构也相当复杂,而以合伙形式存在的有限合伙不仅设立简单,比如美国的《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建立有限合伙只需要向州的相关机构递交相关的文件,取得证书即可,1985年的修订版中要求提交的文件则更少,且运作一般按照合伙协议进行,灵活性也很强,更为关键的是由于人们向企业资本投资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税收的问题,而有限合伙恰恰具有公司所不能比拟的纳税上的优势。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普通商事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就其基于合伙份额获取的利润收入交纳税金,合伙本身不需要交纳所得税,但是合伙财务报告中所显示的年度盈利,必须包括在合伙人的报税单中。”而在美国,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最理想的商业组织形式是可以结合合伙的纳税优势和公司企业中的有限责任的特色,有限合伙则正是兼具了这两个优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