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关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立法者意志的表现,但这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经济方面的法律,尤其是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又是经济规律的表现。我们也可以说,市场经济的法律首先应该考虑和反映的是市场经济的规律。离开经济规律,一味按着主观意志去制订经济法律,结果必须要碰壁,这在我国建国40多年的实践中,教训是深刻的。无怪乎在有些国家的语言文字中,法律和规律(法则)是同一个词,法和正义是同一个词。离开了法则也就没有法律,离开了正义也就没有法。
在计划经济机制下更容易只强调法律的意志性一面,因为计划往往是由制定计划的人的意志产生的。计划应该反映客观经济规律,但在我国大多数年代中却又不能正确反映客观经济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下法律较容易地能够正确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尤其是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因此,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是要求立法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要求立法者不能随心所欲地立法。
过份强调法律的意志性容易导致以阶级斗争为纲。斯大林在晚年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规律的存在,毛泽东同志也曾说价值规律是一所大学校,但他们都没有能够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地位,归根到底是他们都只强调阶级斗争,而不强调价值规律。而市场经济则相反,搞市场经济应强调的是价值规律,而不是一味强调阶级斗争。“以阶级斗争为纲”只能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则只能以价值规律为纲!我们在43年后终于找到和肯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有效的经济体制,同时我们也认识到了市场经济法律必须首先服从市场经济规律这一真理。(https://www.daowen.com)
承认市场经济法律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反映,就是承认市场经济法律中的许多内容和许多方面是没有姓社姓资之分的。从市场经济应具有的一般特征来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并不存在根本的区别,因此其一般规律也是相同的,反映和调整这种规律和经济关系的法律也完全可以是相同的。既然市场经济本身不存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那就是说市场经济自身的生存土壤和基础基本相同,那么在市场经济法律方面是完全可以充分借鉴甚至移植(但须根据社会主义条件进行某些改变)西方行之有效的有关法律的。有关证券交易市场的法律是世界各国三百多年来证券市场管理经验的总结,我们为什么不能充分吸收使用,而非要自己再去实践、碰头,然后去总结教训制定法律呢?应该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人类经济管理知识和经验的规范化,我们不应舍近求远地加以摒弃!
就国内市场经济法律来看,它应当具有统一性,因为市场是不能用地区来分割或封锁的。很难想象每一个股票交易所所在地都各自制定一套自己的股票发行和交易办法,而且内容各异。现在深圳、上海和国有体改委制定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规范有的相差颇大,如此实践下去,必然会给市场经济规范的统一带来困难。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权利下放,把经营和交易的自主权交给每一个市场经济的参加者,这是分散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要求其基本行为准则统一,使所有参加者都按照统一的行为准则在平等基础上发展竞争。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则,也就没有市场的平等!
就国内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经济关系来看,只要我们继续搞改革开放,不搞闭关锁国,就必然要与国际市场发生紧密联系,就必须接轨。这样,我们在制定市场经济法律时就必须前瞻性地考虑到加入关贸总协定及有关国际公约时法律的衔接问题,这也是必须充分考虑国外法律的一个原因。在制定与国际市场经济衔接的有关经济法律时,我们主要应考虑使它具有国际特色,而不是中国特色,这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丝毫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