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文化的形成与传播以市民社会的存续为基础
民法为市民法之误译,此为有的学者早已指明。两者虽仅相差一字,却将民法与市民、市民权利以及市民社会的联系,也一并省略掉了。[5]民法既为市民法,自应以市民及其行为作为调整对象。市民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居住于城市的人,而是指因进行商品交换依傍于市场而主要在城市生活的人,它构成了社会的一个阶层。市民在简单商品经济发达的罗马时期即已产生,由市民的相互交往而建立的组织以及各种设施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这是市民的活动空间。市民以私人利益为本,以交换为纽带,以对财产的拥有为基础,以意志上的自由为追求,构成了一幅活生生的市民社会的画面。
马克思借用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概念,并根据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作出了正确的论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作了两种理解。[6]作为历史范畴的市民社会指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存在着个人利益发展到阶级利益的过程,此点与市民法无关。作为分析范畴的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是与作为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社会相对应的。笔者认为,在马克思那里,作为分析范畴的市民社会有以下特点:
首先,私人利益和需要是市民社会存在的条件,利己主义是市民社会的本质,交换是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市民社会是私人活动的领域,私人利益是其成员追求的目的。“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惟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7]在市民社会中,个人是存在的最小和最基本的单位,一切均是以个人为基础而进行的。自然人是其他一切机构的主体和利益的基础,而私人利益则成为其最关心的事。作为市民社会中的人,是以实现私人利益为奋斗目标的。在这里,从未有人会在主观上将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目的。为了实现私人利益,市民间必然要进行经济交往,市民社会的外在表现即在于交往,在于物质上的交换过程。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随着商品生产即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为了交换的生产的出现,产品必然要易手。这种易手是通过建立契约来促成的,契约的总和构成了市场,而这种市场制度恰恰是市民社会在经济上的表征。正是通过交换,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并使私人利益得以实现。
其次,自由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平等是自由前提下的平等,安全是市民社会的保障。自由这项人权的实质是对私有财产的拥有,而“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8]在市民社会中,自由是市民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获得私人利益的条件,也是市民社会本质之所在,它通过对私有财产的占有和自由支配及契约制度体现出来。
市民社会是一个充满各种交换的社会,而交换的发展必然在市民中产生平等的要求。“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9]但是,平等并非市民的最终要求,这只是其实现自己的利益——私有财产占有的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因此,“非政治的意义上看来,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做孤独的单子”,[10]即看作是各个私人利益的所有者。没有平等,则阻塞了通往自由的路途;没有自由,平等则成为漫无目的的游子。(https://www.daowen.com)
市民社会的发展除了自身平等、自由的要求以外,为了使相互间的交往能够和平地进行,避免一方为自利而违背这些原则,则必须用安全来加以保障。“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11]不过,安全这一“人权”虽是市民社会的需要,但并非是市民社会所能提供的,恰恰是政治国家作为的天地,是国家为了保障自己经济基础运行所必须采取的手段。这样,马克思就“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了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正是市民社会的要求得到了政治国家的确认,而非政治国家创造了这种“理念”强加于市民社会之上。
最后,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是国家的前提,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市民社会构成了特定国家的经济基础,人类的一切文明包括政治国家的产生都是源于这一蕴含着各种进步信息的母体。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而这种社会组织构成了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12]
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市民社会也同样存在,这将是孕育中国现代法制的基础性因素。
作为政治国家的对称物,市民社会本身并无暴力,所存在的是对市民平等、自由及交往的尊重。作为国家意志的市民法正是要反映出市民社会的要求,并通过自身促进市民社会及市民行为的有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