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的国际化趋势要求立法赋予商自然人破产能力

(四)法制建设的国际化趋势要求立法赋予商自然人破产能力

综观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破产立法,无一例外均承认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即便是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人破产主义在理论上有一定分歧,但立法上均不将商自然人排除于破产法适用范围之外。而另一方面,破产法的域外效力即一国破产程序的效力能否及于他国领域之内已经为各国破产立法所关注。有条件地承认他国破产程序的效力亦成国际破产立法趋势。如以英国为代表实行普及主义,即在英国宣告破产的,其效力不限于英国,在外国宣告破产的,一般承认其效力。[12]就连最严格奉行属地主义原则的日本,理论界也对破产法的属地主义进行了反思[13]在这种立法背景下,破产程序效力的域外性也是我国破产立法必须予以认同的问题。既已如此,破产主体的范围如果不能同国际潮流相呼应,不管是本国境内的外国商自然人,或是他国境内的本国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发生和执行将产生很多矛盾而无所适从。因此,我们必须重视这一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