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新生——多样化商业组织形态的需求
2026年02月17日
(四)有限合伙的新生——多样化商业组织形态的需求
合伙虽然是一种古老的形式,但是它始终在随着时代的脚步前进,从普通合伙到有限合伙,合伙跨越了合伙人无限责任至有限责任的屏障;从民事合伙至商事合伙,合伙更适应了交易主体稳定性的需要,而在当今时代,合伙更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了使商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体现出多样的形态以此适应人们建立商业时多样化的需求。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有限合伙发达的美国。除了颁布了统一有限合伙法之后,为了适应合伙人内部的不同责任要求,出现了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P),美国自1991年得克萨斯州颁布第一部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法之后,至1997年,几乎所有的州都颁布了有关这法律。LLP的一个最主要的优势在于它允许合伙仍然作为税收的“传导体”,但是作为普通合伙形式存在的这种合伙又限制了合伙人的侵权责任,尤其是在律师、会计师合伙制的事务所中,采用这种方式可以避免某一合伙人因为其他合伙人的过失以及不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在德克萨斯州、北卡罗林那州等地区,法律免除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中由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恶意等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由于LLP的基本机构仍然是普通合伙,因此,将普通合伙转换成LLP也是相当简单的。另外,在传统的公司形式之外,又在1996年通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这种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可以让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又可以作为合伙纳税。可见,合伙内部责任的多样化需求使合伙的形态也丰富起来,合伙在新的需求的作用下得到了新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