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实质

(三) 银行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实质

银行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实质,是银行作为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受益人)履行特定义务的承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其中,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即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在委托权限内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委托代理产生的直接依据是委托授权行为,即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转账结算是货币收付双方不使用现金,而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的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来完成货币的收付。其中,存款人在银行设立的结算账户是进行结算的首要条件。[10]在这里,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即表明存款人与该银行之间存在委托办理结算(包括委托付款)的协议,[11]这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当存款人委托银行付款时,要向其开户银行提交委托付款的凭证(即付款委托书),这可以视为存款人将委托付款的代理权授予银行。[12]至此,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已经形成。保证监督专款专用即成为银行作为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受益人)承诺其履行的特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