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完全国家意志到意思自治
在计划经济机制下是没有意思自治可言的,一切都属于强制性规范,不仅公法领域里如此,私法领域内也是如此。国家意志绝对不能改变,甚至在《经济合同法》中也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不相同。凡是和法律不同的,一律都视为违法、无效的行为,其后果对当事人来说是相当严厉的。从经济活动的效益来说也是极大的损害,因为合同无效后原来追求的利益不仅落空,已经履行的部分都要恢复原状。迄今为止,中国合同制度中确认无效的使用范围要比其他国家大得多,这与没有任意性规范的做法是有一定关系的。
合同法的精神在于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同的内容,这正是任意性规范的实质,而这种规范只有在市场经济下才有可能。市场经济机制的确已使这种任意性规范越来越多。中国特有的任意性规范表述方式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律规定”,这和强制性规范表述方式“有法定的依法定,无法定的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同。法律是国家的意志,合同是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法定和约定的关系必须处理恰当,才能充分发挥社会自治作用。法定优先于约定的强制性规范是必要的。约定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也是不可缺少的。
作为社会人的存在,其经济交往中的自治地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权利自治:即自主行使充分的财产权利;二是企业自治:即保障企业充分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地位;三是交易中的意思自治:即保障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充分的自主意志。没有这三个自治就没有现代的市民社会以及社会自行运作的健康秩序。在私法范畴中国家权力的使用就在于保护这种权利和秩序。商标需要管理,但管理机关的终极目标应是使商标专有权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不受侵犯,这与公法中的管理,如枪支管理,进出境管理显然有本质的不同。(https://www.daowen.com)
在现今世界各个国家都没有绝对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必须要干预私法领域,在中国当然更是如此,没有国家意志的干预不行,没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不行。到底二者应当在什么程度上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国家到底应在多大程度上允许或限制意思自治,这是法学研究的一个主要课题。
由于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间不久,历史遗留下来的国家干预习惯势力仍在起作用。再之,中国市场经济刚刚建立,混乱情况较多,需要用行政干预手段加以规范。因此,中国的国家干预比重和手段都较发达国家为甚,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切。当然,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市场的规范化,这种过度的国家干预必然要得到应有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