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性质的确定和统一

(一)分支机构性质的确定和统一

尽管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的使用十分广泛,但却很不严格和确切。有的虽然冠以分支机构名称,但实际上却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如中国各大外贸出口公司各省的分公司。此种分支机构的称谓不表示其从属另一法人的非独立地位,而只反映其与该法人的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归口管理关系,有的虽称之为分支机构,但其性质或法律地位又不甚明确,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该组织自身都不敢肯定。有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则表现出不稳定的变化状态,有的因体制改革,权力下放而取得法人地位,有的又因统一集中和调整而丧失法人资格,但其名称则保持不变。而在某些立法文件中,对分支机构亦存在明显的悖于上述分支机构概念的规定,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便如此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言下之意,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分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这使得分支机构的名不副实事实上取得了立法的承认。显然,正分支机构之名,行分支机构之实,已成为我国法人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内容之一。如前所述,既然分支机构是一种不同于法人的特殊组织形式,因此就不存在什么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应再作为行政隶属关系或投资关系的代义词,而应名副其实,成为他人明了其法律性质的外在标志。(https://www.daowen.com)